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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199710164293

  • 联系电话:

    18688395239

  •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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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吗?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浏览:266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丁一元律师,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吗?

  法律咨询: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吗


  律师解答:可以


  相关法律知识: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根据、、及其解释的规定:回避可以分为指定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并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回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六机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③调查取证权。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控告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


  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